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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莫误税收优惠“末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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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发生在2007年度的),符合旧法及相关规定的税收优惠事项明确了审批期限,规定有关优惠事项必须在今年4月30日之前提交申请。

    从目前已经明确的过渡政策看,我市外企要注意三类优惠的审批:第一类是“两免三减半”,审批条件是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进行工商登记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而且经营期10年以上的;第二类是再投资退税,企业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但是如果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予退税;第三类是“两型企业”减税优惠,2007年度符合条件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和出口型企业应加紧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并于4月30日前向国税机关申请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享受减税优惠。(顾文娟 江海)

责任编辑: 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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