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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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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新的《认定办法》与老的《认定办法》相比有哪些不同?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会产生什么影响?近日,张家港市科技局负责人就企业所关心的这些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新的《认定办法》究竟“新”在哪里?

    市科技局负责人:一是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是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的随意性。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新的《认定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这就使得《认定办法》在认定标准上更加准确规范,操作起来尺度一致。

    三是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通过会商制度及时解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税收政策落实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新的《认定办法》还通过公示公告、投诉处理、日常检查等措施加强过程监管,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了公共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技、财政和税务三个部门联合工作,认定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步进行,减少了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环节。

    记者:新的《认定办法》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将产生什么影响?

    市科技局负责人: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像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不在高新区内,就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也就是说,从今年开始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这对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大利好。

    记者:新的《认定办法》所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标准有哪些?

    市科技局负责人:新认定标准分别设置了门槛指标和引导指标。门槛指标是企业必须达到的标准,有5项:(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或者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方式拥有,对企业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2)企业所从事的产业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职工总数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4)企业近三年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最近一年销售50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5000万元至2亿元的,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2亿元以上的,不低于3%;(5)与企业研发活动相关技术性收入与产品销售占企业当年总收入60%以上。引导指标有4项,包括研发管理组织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而且这4项指标加权平均必须在70分以上。 (鲍辑)

责任编辑: 钱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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