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张家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张家港市失业人员就业,结合200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调整情况,张家港市自本月起调整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
据了解,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社会公益性岗位以及经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创业培训合格人员自办实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00元/人·月提高到410元/人·月。除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以外的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规定的各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50元/人·月提高到205元/人·月。对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给予410元/人·月的社会保险补贴。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属于此次调整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社会保险补贴由原来的150元/人·月提高到205元/人·月。对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给予308元/人·月的社会保险补贴。此外,对吸纳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企业给予410元/人·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