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近日发文,凡是经国务院明确为地震重灾区的四川等省有家庭成员在地震灾害中伤亡或房屋严重受损的人员,来我市就业、就学和因灾受伤由国家统一安排来我市就医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享受免收有关费用的待遇。
由于重灾区的生产设施在地震中遭到破坏,有不少受灾群众来我市就业。我市决定,对来张家港就业人员,自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止,免收工商、公安、人事、劳动、卫生、税务等部门的20余种行政收费。
与此同时,我市决定对在我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重灾区学生,自2008年秋季入学至2011年8月底止,免收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借读费。(陆维)